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启动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14    作者:    来源:    点击量:735   分享到: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启动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3620日,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或“公司”)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青013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青海骏佰商贸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西宁特钢管理人(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621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债权人应在2023720日(含当日)前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公司重整工作,通知各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并参加债权人会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通知

(一)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在2023720日(含当日)前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债权申报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公司重整之日(2023620日)对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可以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重整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相关债权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

(三)管理人工作地点及债权申报方式

1、管理人的工作地点及联系方式

  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西路52号西钢建安办公楼

联系人:井漫、汪舒楠

  话:1529716085615297166731

  编:810005

为提高债权申报工作效率、节省债权申报的交通出行时间和成本,本次债权申报支持线上网络申报。债权人需通过债权申报网址(https://lawporter.com/)申报债权。债权人完成线上网络提交后,管理人将尽快进行材料的形式审查,为避免、减少反复邮寄、多次补充的情况,降低各债权人负担,完成线上网络申报的债权人待收到管理人电话通知后,将所有材料盖章/签字捺印后邮寄至管理人处。

2、具体债权申报指引及相关示范文本可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查阅和下载,也可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与管理人联系获取。

3、如债权人对债权申报事宜有任何疑问,请于工作日上午9:30-12:00,下午14:00-18:00拨打管理人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

西宁特钢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727日上午9:30采取网络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具体操作细节,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三、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西宁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第六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退市情形,公司股票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重整执行完毕后仍可能存在的风险

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