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准许控股股东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14    作者:    来源:    点击量:696   分享到: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准许控股股东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或“公司”)于2023621日收到控股股东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钢集团”)转发的(2023)青012号《复函》及(2023)青012号之一《复函》,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同意西钢集团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西钢集团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23620日,西宁中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西钢集团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西钢集团清算组担任西钢集团管理人(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6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重整暨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公司于2023621日收到西钢集团转发的2023)青012号《复函》及(2023)青012号之一《复函》,西宁中院许可西钢集团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复函》的主要内容

(一)2023012号《复函》的主要内容

本院于2023620日收到《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请示》,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有利于维护公司的运营价值,实现债权人、职工与股东利益最大化且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具有可行性为由,申请本院批准其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经本院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该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与环保合规,依法接受管理人的监督与指导,若有问题应及时向本院报告。

(二)2023012号之一《复函》的主要内容

本院于2023620日收到《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请示》,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重整期间由其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利于重整工作顺利推进、公司具备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能力为由,请求本院准许其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经本院研究,答复如下:

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既有利于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又有利于管理人开展工作,可以有效确保重整程序高效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准许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重整期间若有问题及时向本院报告。

二、其他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西钢集团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